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沈**为天地**公司诉被告沈阳天**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为天地**公司诉被告沈阳天**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原告沈**为天地**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天**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为天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