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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葫芦岛设计院与南京君**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油**葫芦岛设计院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崔*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参加评议,书记员张*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00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2014年10月8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君**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有限公司葫芦岛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程有限公司葫芦岛设计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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