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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与被告陕**责任公司、锦州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钟*诉被告陕**责任公司、锦州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我国《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陕**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西安市某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地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处,隶属于西安市高陵县。故沈阳**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陕西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锦州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辽宁省北镇市,故辽宁省**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被告陕**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陕**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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