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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6月19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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