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金华市**有限公司、衢州市**胶阀门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被告衢**塑胶阀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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