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永康**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