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园*、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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