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来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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