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龚**、任**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龚**、任**、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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