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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