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与被告茅**、江苏澳**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刚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杨**与玉环**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龚**、任**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陈*与李**、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市**有限公司与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医疗器械(杭**限公司与杭州安**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台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医疗器械(杭**限公司与杭州安**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东莞**限公司与黄**、杭州阿**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