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30元,共计1680元,由原告义**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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