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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台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荣诉被告台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荣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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