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厚**有限公司与三门**设施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厚**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县风浪交通设施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元,由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