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郭**与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莞**限公司、陈**与陈**、浙江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莞**限公司、傅**与傅**、浙江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东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市**有限公司、楼**与楼**、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玉环**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茅守军与茅守军、江苏澳**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台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厚**有限公司与三门**设施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某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