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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义乌霍**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勇诉被告义乌霍**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勇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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