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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成江苏**限公司与苏州市华业百**全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协成(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无锡南**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协成(江苏**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协成(江苏**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协成(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协成(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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