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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