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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潘**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关绮雯诉被告潘**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关绮雯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7元,由原告张**、关绮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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