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TCL电脑科技(深**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45651.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TCL电脑科技(深**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原告已预缴人民币7010元,应退回给原告人民币35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