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TCL电脑科技(深**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TCL电脑科技(深**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45651.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TCL电脑科技(深**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原告已预缴人民币7010元,应退回给原告人民币35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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