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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杨陵区司法局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区司法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杨陵区人民法院(2013)杨*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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