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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桥底村委会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泾阳县**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戴**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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