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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张**与李**宅基地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张**因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咸渭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张**、张**、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张**、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张**、张**、张**撤回上诉。

二、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咸渭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张**、张**、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150元,由张**、张**、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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