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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寒帝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寒帝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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