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寒帝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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