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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