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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