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李**、天津市**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天津市**中心学校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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