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天津市**中心学校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王**、黄**与黄**、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青楠,吴**,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与孙**,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王**、朱**、朱**、李*、李*×、王*、王**、杨*、杨*×、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