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仇**、李*与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于三文、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黄**与黄**、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李**、天津市**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青楠,吴**,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与孙**,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