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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