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仇**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霍**与董**、天津**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孙*与天津**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林三力、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马**、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路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