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路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杨**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孟**、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国少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与董**、天津**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孙*与天津**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林三力、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马**、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