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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任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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