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任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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