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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