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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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