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志礼与马**、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郝**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苏昌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雨与历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