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志礼与马**、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史志礼与被执行人马**、马**、王**、郑**、马**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及天津**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申请执行,后于2014年12月19日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27387.56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15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马**之妻银行存款6573.56元(含5877.56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71元、利息600元)并缴纳诉讼费629元、执行费784元。尚欠21510.24元、诉讼费29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马青春、王**、郑**、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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