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表示考虑诉讼风险和证据因素。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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