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5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应执行标的12332.73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8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