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志礼与马**、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苏昌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雨与历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