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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