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的(2015)蓟民初字第1304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年岁已高,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