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孟**、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