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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