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松诉被告苏*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雨与历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