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与被告历金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6日晚上8时许,原告驾车在文昌街迪讯商店门口,将汽车停入公共车位后想离开,遇被告不让其停车,被被告打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542.1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现原告起诉书中被告历金凤住址不详,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