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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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