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志礼与马**、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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