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周**、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史志礼与马**、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郝**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付**、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