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周**、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周**、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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