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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