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苏昌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雨与历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