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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国少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国少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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