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国少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刘**与王**、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苏昌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雨与历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霍**与董**、天津**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孙*与天津**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林三力、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马**、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