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与董**、天津**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霍**与被执行人董**及被执行人天津**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中学已将1248.60元及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0元自动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