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霍**与被执行人董**及被执行人天津**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中学已将1248.60元及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0元自动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杨**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孟**、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国少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天津**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林三力、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马**、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幺**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