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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幺**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幺国林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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