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迎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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